刘少斌

刘少斌
  • 姓名:刘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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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少斌的外侄邓涛在彝良县 荞山乡 被电击伤,后刘少斌以邓涛系被当地吴加湾加工厂的变压器击伤为由,代理其向彝良县人民法院起诉供电方咪 ? 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入股该加工厂的吴朝斌等14户农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 事情经过 2010年9月16日,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 昭通市 彝良县 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逮捕。而对他实施逮捕,并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是一个由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2011年7月29日, 云南省 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随后刘少斌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2月11日,出狱后的刘少斌开始向各方申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我都寄过材料。”2013年7月,刘少斌收到昭通中院的一份决定书,其中称因为他向云南省人大及政法委进行了申诉,因此他的案件将会被再审。 该案最终于2013年11月15日经昭通中院裁定发回再审。2014年4月28日,昭通中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由 云南省 盐津县 人民法院审理。 2015年1月14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刘少斌无罪。 2015年7月3日, 昭通市 中级人民法院向刘少斌发放了《刑事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显示,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刘少斌被关押548天的赔偿金120406.56元,另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220406.56元。7月28日,刘少斌收到了这笔赔偿金。 一起民事案件 这一切,还得从一场民事诉讼说起。2007年11月11日,刘少斌5岁的外甥涛涛(化名)跟随外祖父刘玉清,前往 彝良县 荞山乡 咪?村 的吴家湾加工厂加工稻谷时,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 经 云南省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显示:涛涛双手部损伤为高压电击伤。而事发地附近仅有吴家湾加工厂一台变压器,其他变压器距离加工厂均较远,且与加工厂隔河。后又经法医鉴定,涛涛双手为5级伤残。 此时,刘少斌刚刚通过司法考试,得知此事后,他马上赶回了彝良县。当晚,涛涛的母亲便找到了入股承包吴家湾加工厂的吴朝斌等人,对方临时支付了1000元作为医药费。 据刘少斌向记者介绍,在县医院住院17天后,涛涛转院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截肢及植皮手术。全部医疗费共12万余元。 2008年10月27日,因双方在赔偿意见上未能达成一致,刘少斌遂代理涛涛将14户入股加工厂的村民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少斌得知涉事变压器系 彝良县 咪?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装,便又代理涛涛将供电方咪?河发电公司追加为被告。刘少斌提供给记者的判决书显示,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4位村民接受了法庭调查,证实在刘玉清背着涛涛去卫生院的途中,4人曾先后碰到祖孙二人,并听闻刘玉清讲述了涛涛在加工厂被电伤的事情。 因为涛涛被电伤时无直接目击证人,因此4位村民的间接证据,以及法医鉴定,成为案件审理时的关键性证据。 2009年11月3日, 彝良县 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涛涛胜诉,并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涛涛人身损害274156.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向昭通中院提起上诉,昭通中院经审理,于2010年5月1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任彝良县政法委书记彭泽高接待上访并批示成立”联合调查组”的记录 突变:政法委介入,律师获刑 一场简单的民事官司看似就此终结,事态却在此时急转直下。 二审判决生效后,各被告进行了上访。刘少斌给《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提供的一张接访记录显示:2010年6月12日,时任 彝良县 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接待了上访人、吴家湾加工厂股东吴朝斌等,彭泽高当场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由(彝良县公安局)副局长张任云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就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果是办案人员不作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要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 仝 副检察长协助配合。上访人都在,请张副局长今天就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接访记录显示, 彝良县 政法委随后通知了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对调查组的成立进行协调。 时任彝良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昆(化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自己参加了在彭泽高办公室召开的这次会议。 据他回忆,会议大约开了10分钟,“彭书记要求抽人去组成联合调查组。公、检这块,各自抽几个人。后来检察长安排了人去,我没有参与。抽派的人,统一安排由公安局的副局长张任云来指挥。”刘少斌向记者透露,李昆曾向自己表示,他之所以没有参与,是因为他觉得这个调查组违法,所以拒绝参加,而之后检察长另安排了一位刘姓副检察长代替他参加。 实际上,我国《 刑事诉讼法 》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职责都作了明确的分工和界定,其中第3条规定:“对 刑事案件 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此外,第18条又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媒体报道,2010年7月13日, 彝良县 公安局法政科的李梓贤从法院将涛涛案卷宗提走。7月14日,联合调查组通知彝良县法院,要求再审。 刘少斌给《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提供的卷宗显示,2010年7月16日,在民事案件中作证的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3名证人被刑事拘传。两天后,7月18日,3人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赵维国和刘少斌在 昆明 被刑事拘留。9月16日,刘少斌被实施逮捕。 2010年12月28日,彝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称在涛涛的官司中,刘少斌指使赵维国、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作伪证。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刘少斌为达到让咪?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入股吴家湾加工厂的14户农户赔偿涛涛经济损失的目的,授意赵维国、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等人在 彝良县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做虚假证言,导致法院做出被告赔偿涛涛经济损失274156.65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元判决的后果。” 判决书还显示,曾经在上述民诉案中对原告涛涛做出有利证言的4名证人,被调查组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刑拘、审讯后,又推翻之前的证词,表示涛涛民事案件中他们说的所有证词,都是刘少斌教的。 调查组为4人做的笔录,均作为证据在刘少斌案庭审中出现。 刘少斌案卷宗显示,在公诉机关指控刘少斌的多份证据里,有部分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是以“ 彝良县 政法委员会联合调查组或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名义制作,其中有些甚至是检察机关人员亲自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字。卷宗还显示,在联合调查组成立以后,检察院人员直接参与了抓捕工作。 2011年7月29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在此期间,涛涛的民事案件被发回再审,由之前的终审胜诉改判为败诉。 再审:联合调查组取证均为非法证据 2012年2月11日,刘少斌出狱了,他随即开始申诉。“ 北京 的 信访局 、人大、法院、检察院……我都去过。”刘少斌告诉《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他保存的这几年的火车票、汽车票、挂号信回执有厚厚一沓,还有一柜子的申诉材料。 2013年11月,刘少斌接到了昭通中院的裁定:“原审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依法撤销对刘少斌的有罪判决,案件发回再审。” 2015年1月14日,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在 盐津县 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刘少斌向记者透露,在开庭前,盐津县法院组织检察人员、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本案证据进行交换,双方在这个环节达成共识: 凡是本案中以联合调查组名义直接取得的证人证言,均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那张由政法委书记彭泽高批示的接访记录,也被提呈法庭。 据媒体报道,刘少斌的辩护律师 李春光 认为,该证据证明了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检察院与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事实,还证实了政法委干预民事纠纷案的事实。据此,李春光辩护称,“原审检察人员在侦查阶段加入调查组行使侦查权,致本案原审侦查、起诉、审判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审判决书显示,原一审、二审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主要由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杨必高等证人的证言组成。而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刘云忠再次出庭作证。他证实,刘少斌没有指使自己作伪证,他因害怕被关押,才在公安机关说刘少斌教其作伪证。 出庭检察人员对刘少斌及辩护人所提出的申诉观点、当庭出示的全部证据均表示无异议。检察人员在举证阶段称,在刘少斌案被发回再审以后,侦查机关再次介入调查,此前承认自己作伪证的赵维国和方仕兵均改变说法,同时,部分证据已作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据此,检察人员认为,鉴于本案关键证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后依法公正判决。 2015年3月17日, 盐津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宣判刘少斌无罪。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少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所采信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三人的证实内容发生变化,通过庭审,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在涛涛案中,原审被告人刘少斌实施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认定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李春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刘少斌案件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当地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如有类似案件发生,希望不要让权力再任性,任何案件处理都应该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 李春光 认为,对于“地方政法委领导司法工作”方面的问题,刘少斌案具备样本意义,“排除地方政法委干预个案,成果正在被印证。” 后续:正追查错案背后的问题 据媒体报道, 云南省 检察院已针对刘少斌案中可能存在的渎职情况展开调查。刘少斌告诉《 中国经济周刊 》,云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政法委已经注意到案件背后可能存在问题,随后将该案移交给了云南省检察院,目前由 昆明市 检察院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还不得而知。 在近年社会关注的冤案、错案的背后,时常可以觅得政法委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的影子。在赵作海冤案被平反后, 商丘市 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曾表示:“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 北京市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着“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 田文昌 向《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分析, 政法委介入个案,公检法联合办案,使彼此之间缺少制约,也就丧失了各自的独立性,因此容易造成冤案、错案的产生。 从2007年到2015年,这几年的经历用刘少斌的话说,是“熬了这么几年,赢得了正义,却输了时间”,他的律师执业证也因法院判处他犯妨害作证罪而被吊销。 如今在家待业的刘少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过阵子,他准备向律师协会申请恢复自己的律师执业证,“这是为了争口气”。而至于以后会不会继续执业,刘少斌说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调整,会仔细考虑。 不过刘少斌说,即使以后不再做律师,他也不会忘记自己曾经是一名法律从业者,他还是会继续关注法治的进程,期待司法的进步。 再审获判无罪后,刘少斌在自己的微博上留言:但愿我的事例,能让更多的人免遭迫害。 让司法机关独立行权告别“公检法联合办案”领导不干预个案 《 中国经济周刊 》 记者邹坚贞综合整理 十八大后,在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国务院等机构多次出台规定与意见,强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应再介入具体案件。 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孟建柱告诫政法委官员们,“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 同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各诉讼环节和相关单位如何根据现行法律行使职权,禁止越权越界,防范冤假错案做出要求。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孟建柱要求,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领导干部做起。要在记录和责任追究环节上下功夫,凡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要一律予以记录;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构成违纪的,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孟建柱指出,上述两项制度将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