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6日上午, 吴忠市 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方民族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李晓宁受贿一案。 正文 人物事件 撤销处分 2016年3月25日因违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6年4月15日因违纪被国家民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行政级别降为正处级。李晓宁涉嫌受贿一案,系 青铜峡市 检察院在办理北方民族大学基建处基建科科长王建宁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经层报,宁夏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6日交由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当日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初查,并对涉案人员张某某进行了询问,张某某供述了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 北方民族大学 党委副书记李晓宁行贿的犯罪事实。立案前,李晓宁主动供述了其在担任北方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主管后勤管理、基建外事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施工方张某某等人财物的事实。 开庭审理 2017年6月6日上午,北方民族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李晓宁受贿一案,在 吴忠市 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晓宁在担任 北方民族大学 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学校基建、后勤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检察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晓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判决 北方民族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副厅级)李晓宁受贿案日前宣判,被告人李晓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李晓宁犯罪所得人民币61万元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