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 石嘴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小平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小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人物履历 1983.09―1985.07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学习 1985.07―1988.08 固原县 公安局张易派出所民警 1988.08―1994.12 固原县公安局什字路镇派出所所长 1994.12―1996.08 固原县公安局文化街派出所所长 1996.08―2000.09 固原县公安局文化街派出所所长 2000.09―2002.07 固原县公安局副局长 2002.07―2003.05 固原市原州区 公安局副局长 2003.05―2005.11 西吉县 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局长 2005.11―2006.09 固原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实验区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2006.09―2008.04 泾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8.04―2009.07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2009.07―2009.0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2009.09―2013.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2013.01―2014.0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 2014.09―2014.10 吴忠市委常委 2014.10―2019.01 吴忠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2019.01―202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6月15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王小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26日,据宁夏检察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原总队长王小平(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石嘴山市 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小平作出逮捕决定。 依法双开 2020年1月9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原总队长王小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小平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儿子在工程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王小平身为党员和政法机关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执法犯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小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一审开庭 2020年7月26日, 石嘴山市 中级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原总队长王小平(副厅级)受贿一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小平利用担任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吴忠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468.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王小平非法收受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吴建华 、 马荣富 的财物,为其提供帮助,提升了吴建华、马荣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的影响,充当“保护伞”。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定罪量刑证据,被告人王小平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小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11月27日, 石嘴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原总队长王小平(副厅级)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小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小平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吴忠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223万元,索取他人财物价值203.84万元,两项合计426.84万元,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平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小平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