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高建华受贿案在 衡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人物履历 1976.08-1978.10 祁阳县白竹塘乡及黎家坪镇下放知青; 1978.10-1981.07 衡阳师专政治教育专业学生; 1981.07-1984.09 祁阳县广播站编辑、副站长; 1984.09-1985.03 零陵地区 广播电视局宣传科干事; 1985.03-1987.08 零陵地区广播电视局宣传科副科长; 1987.08-1994.02 共青团零陵地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1994.02-1996.03 共青团零陵地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6.03-2001.10 东安县委副书记; 2001.06-2002.06 永州市人民政府 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党组书记 2002.06-2002.09 任永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党组书记、主任; 2002.09-2006.10 任道县县委书记; 2006.10-2011.12 任永州市委常委、道县县委书记,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区委书记; 2011.12-2017.01 任 永州市 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7.01-2019.12 任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湖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违法 2019年8月26日,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高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12月27日,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 永州市 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高建华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建华违反政治纪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破坏当地政治生态,与多人串供,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和宴请活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情况;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规划调整、资金拨付、提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高建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等有关规定,经 湖南省 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高建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上述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款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0年4月,湖南省 永州市 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高建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衡阳市 人民检察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建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建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高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道县县委书记、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区委书记、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审理 2020年8月5日, 湖南省 永州市 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高建华受贿案在 衡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9年,高建华利用担任道县县委书记、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区委书记、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承揽、人事安排、资金拨付、推选人大代表等事项上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唐辉(另案处理)多次收受李小军、张新学等1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99.66万元,其中既遂1219.66万元,未遂280万元。高建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建华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建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