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 上海市 奉贤区 副区长、 上海市公安局 奉贤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22年11月2日,唐丽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人物履历 1995年6月至2006年9月,历任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副科长、研究室科长、政治部科长、副处长; 2006年9月至2009年1月,任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任 上海市公安局 杨浦分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任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1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级); 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任 奉贤 区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书记; 2015年5月至2021年6月,任奉贤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奉贤区 四届区委委员,奉贤区第四次党代会代表。 任免信息 2017年1月13日,奉贤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当选为 上海市 奉贤区副区长。 2017年3月8日,奉贤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唐丽娜为 上海市公安局 奉贤分局局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5月,上海市 奉贤 区副区长、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局长唐丽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1年8月,唐丽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依法起诉 2021年10月, 上海市 奉贤区 原副区长,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唐丽娜(副局级)涉嫌受贿一案,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唐丽娜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审开庭 202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 上海市公安局 奉贤分局(下称奉贤公安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唐丽娜受贿一案。 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丽娜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丽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唐丽娜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受贿金额的认定等问题发表了相应辩护意见。 一审宣判 2022年11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 奉贤区 原副区长、 上海市公安局 奉贤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唐丽娜受贿一案。 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丽娜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治委员、上海市奉贤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01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丽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对被告人唐丽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