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勇

丁勇
  • 姓名:丁勇
  • 性别: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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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座: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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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5月,侦查终结后,移送 绍兴市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2月,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丁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人物履历 2002年至2014年间,历任 浙江省 发改委财金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副巡视员。 人物事件 立案侦查 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决定,依法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巡视员丁勇(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巡视员丁勇(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 绍兴市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勇利用其担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长、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一千余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6年02月25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权威发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巡视员丁勇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丁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丁勇利用担任 浙江省 发改委财金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副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销企业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相关项目审批等事宜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3.8万元、美金4万元、 港币 7万元。 法院认为,丁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丁勇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 绍兴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丁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