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雷

张春雷
  • 姓名:张春雷
  • 性别:暂无
  • 别名:暂无
  • 国籍:暂无
  • 语言:暂无
  • 出生地:暂无
  • 生日:暂无
  • 星座:暂无
  • 身高:暂无
  • 体重:暂无

演员标签:

2018年12月接受 安徽省 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7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春雷决定逮捕。 12月18日安徽省 淮北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春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人物经历 工作经历 1981年7月,安徽省皖西机械厂二车间工人。 1983年9月,安徽省电大国防工办分校工业会计专业学生。 1986年7月,任 安徽省 皖西机械厂财务科会计。 1992年5月,任安徽省皖西机械厂供运销售处副处长。 1993年3月,任安徽省皖西机械厂供运销售公司总经理。 1996年1月,任安徽省皖西机械厂厂长助理。 1996年4月,任安徽省皖西机械厂总经济师。 1998年2月,任安徽省皖西机械厂副厂长兼总经济师。 1998年10月,任安徽省皖西机械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2000年11月,任 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 2002年3月,任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3年4月,任 安徽 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 2008年8月,任 安徽省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11年7月,任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其间:2012.09--2014.11,参加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项目管理专业工程硕士学习)。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12月27日,据 安徽省 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春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7月9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委对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张春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张春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借开会考察之机公款旅游,多次收受礼金、购物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搞权色交易,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利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张春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企高管,背离初心,忘本变质,官商勾结,暗箱操作,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严重损害了单位政治生态,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安徽省 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春雷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财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9年7月,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张春雷(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安徽省 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春雷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 淮北市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9年9月,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张春雷(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春雷在担任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9月20日上午, 安徽省 淮北市 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正厅级)张春雷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春雷在担任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 华普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翦某某、深圳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某某、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安徽乐客来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江某某在委托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83万余元(其中包括8万余元购物卡)。案发后,被告人张春雷及其亲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83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诉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张春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18日下午, 淮北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 安徽省投资集团 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张春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春雷在2010年至2016年担任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贷款业务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3.7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春雷利用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春雷具有索贿情节,主动投案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春雷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