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书记。 2020年12月3日, 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琦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人物履历 1979.09 淮南师范专科学校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 1981.08 淮南师范专科学校团委干事、副书记、书记 1988.08 煤炭部 淮南矿务局 南方公司副经理 1991.10 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实验区 管委会工商处负责人、处长 1993.03 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实验区管委会工商局局长 (1992.02-1993.12天津大学管理系工商管理专业学习) 1997.02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副局长 2000.10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组长 2003.02 海南省三亚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4.06 海南省三亚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6.05 海南省旅游局局长 2008.08 海南省儋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正厅级) 2010.02 海南省 儋州市 委书记,兼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委副书记(正厅级,其间:2011.03 -2011.10兼任儋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5-2010.09 长江商学院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班学习) 2014.09 海南省委常委、儋州市委书记,兼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委副书记 2014.10 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 2016.11 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书记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19年9月消息,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书记张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0年3月4日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琦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背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不法私营企业主的宴请和旅游安排;收受礼品、礼金;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征收拆迁、干部职务晋升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家风败坏,伙同家人大肆收钱敛财、大搞权钱交易。 张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琦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海南省第七次党代会代表、 海口市 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决定逮捕 2020年3月18日消息,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琦作出逮捕决定。 一审开庭 2020年7月9日, 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受贿一案。广东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琦利用担任海南省 三亚市 副市长、中共三亚市委副书记、海南省旅游局局长、中共 儋州市 委副书记、儋州市市长、中共儋州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中共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口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其近亲属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琦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12月3日, 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琦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琦利用担任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三亚市委副书记、海南省儋州市委副书记、 儋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儋州市委书记、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海口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7亿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被告人张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