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科

李文科
  • 姓名:李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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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李文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李文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对其用于行贿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74.08――1978.03,辽宁省绥中县王宝乡知青。 1978.03――1982.01,沈阳农学院(1985.10更名为沈阳农业大学)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 1982.01――1985.07,辽宁省农业厅粮油处、办公室工作人员。 1985.07――1987.03,辽宁省新民县农业局副局长。 1987.03――1989.05,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副站长。 1989.05――1991.08,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站长。 1991.08――1992.05,辽宁省农牧业厅粮油处处长。 1992.05――1994.10,辽宁省铁岭县政府副县长兼中共铁岭新台子开发区党委书记。 1994.10――1998.04,辽宁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党组书记。 1998.04――2000.11,辽宁省农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0.11――2001.01,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书记、政府代市长(2000.03―2001.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1.01――2004.03,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2003.04―2004.03挂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任副主任)。 2004.03―― 2012.01,辽宁省铁岭市委书记。 2012.01――2017.03,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2月2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7年3月7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科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依法双开 2017年5月10日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文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文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为自己提任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为搞攀附输送巨额利益,大肆卖官鬻爵,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在操办丧事中借机敛财,收受礼金,通过向私营企业主放贷等方式获取收益;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拉票贿选问题涉嫌破坏选举犯罪。 李文科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政治信仰和党性原则,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文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5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8年2月9日消息,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李文科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农牧业厅副厅长、农业厅厅长、营口市市长、中共铁岭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依法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一审开庭 2018年3月2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一案。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农牧业厅副厅长、农业厅厅长、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铁岭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和提拔、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和项目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慧、戴炜(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 659万余元。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辽宁省委民主推荐副省级领导干部人选期间,李文科为获得推荐为辽宁省副省长、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先后给予55名辽宁省厅级以上干部人民币、美元、购物卡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86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文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文科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吉林省、通化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3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9月13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李文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李文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对其用于行贿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文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农牧业厅副厅长、农业厅厅长、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铁岭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提拔、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和项目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59万余元。 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中共辽宁省委民主推荐副省级领导干部人选期间,被告人李文科先后为获得推荐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人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给予多名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币87万元、美元11万元、面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86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李文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办案机关查处其受贿犯罪事实时,其主动交代了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罪构成自首;李文科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